医疗广告新规意见稿:禁用代言人证明功效

 

长江商报消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,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就《医疗广告

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,意见稿明确,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、

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,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。


  2015年4月24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

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,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为贯彻实施新《广告法》,

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,加强医疗广告管理,国家工商总局拟对《医疗广告管

理办法》进行修订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意见稿明确,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,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。

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,不得发布医疗广告。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

广告,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。

  意见稿明确,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

保证;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;与其他药品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

他医疗机构比较;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、证明;涉及医疗技术、诊疗方法、

疾病名称、药物的;淫秽、迷信、荒诞的;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;利

用患者、卫生技术人员、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、组织的

名义、形象作证明等8项内容。(中新社)